江西景德镇「一家三口被撞身亡」案 4 月 15 日开庭,肇事者是否适用于死刑?
发布时间:
2025-04-16 19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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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的已经到了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。
从已公开信息看,廖某宇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(无证据显示其精神异常或年龄不足),符合主体要件。在限速40km/h的路段,因情绪失控故意将车速从静止状态连续加速至129km/h(碰撞前2秒),碰撞瞬间仍保持105-109km/h的超高速。行为属于典型的“危险驾驶行为”,远超正常交通风险范畴,具有与放火、爆炸相当的公共危险性(符合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客观要件)。
直接导致一家三口(胡某、王某某及婴儿)当场或送医途中死亡,属于重大实害结果,且侵害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(公共安全法益)。车辆无机械故障,廖某宇的超速驾驶直接导致碰撞发生,因果关系明确。
本案无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。且廖某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(成年、无精神障碍)。
核心争议在于是“间接故意”还是“过于自信的过失”?
廖某宇明知超速至129km/h在市区行驶必然危及公共安全(车内乘客劝阻未果),仍持续加速14秒,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。未采取任何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(如未减速、未刹车),不符合“轻信能避免”的过失特征。对危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,符合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主观要件。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,因致三人死亡,可适用死刑(需符合“情节特别恶劣”标准)。
主观状态的判断一直是刑事案件的难题,需首先确认廖某宇行为的客观危险性(如超速程度、路段环境、危害结果),再分析其主观心态。本案中,超速至129km/h的行为已远超正常交通风险,直接指向对公共安全的威胁。
通过乘客劝阻未果、持续加速14秒等细节,可推断廖某宇对结果的放任心态,排除过失可能性。
“绝后式悲剧”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可想而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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