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工作时突发不适送医抢救 59 小时后死亡,认定非工伤,抢救超 48 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合理吗?

发布时间:
2025-04-15 1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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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工伤认定案件中,突发疾病在“48小时”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“48小时”一般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为起算点,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作为认定死亡时间。原则上超出48小时的,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: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《关于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条: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,48小时的起算时间,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。

但在实际操作中,我们也不能忽略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实践可能出现的道德困境。家属可能被迫在“保命”与“争取工伤赔偿”间抉择,这也违背了家属亲人希望积极抢救亲人生命的伦理道德

司法鼓励人们向善,当然也应当对善的行为予以肯定。如果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就已呈现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的发展状态,患者最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完全是因为医院自身职责和家属强烈要求使然,此时则应认定其“视同工伤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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